直播營銷明確“8條紅線”
來源:經濟日報 發(fā)布時間:2021-04-27 10:00:56
近日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、公安部、商務部等七部門聯合發(fā)布《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將從事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發(fā)布者細分為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,明確直播人員應年滿16周歲,明確直播營銷行為不得發(fā)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,不得欺騙、誤導用戶等8條行為紅線。
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(guī)和服務協議的直播間運營者賬號,視情采取警示提醒、限制功能、暫停發(fā)布、注銷賬號、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。將嚴重違法違規(guī)的直播營銷人員及因違法失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人員列入黑名單。
針對直播營銷平臺,《辦法》明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注冊注銷、信息安全管理、營銷行為規(guī)范、未成年人保護、消費者權益保護、個人信息保護、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、措施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辦法》在壓實平臺主體責任方面有所創(chuàng)新:一是提出事前預防,要求平臺對粉絲數量多、交易金額大的重點直播間采取安排專人實時巡查、延長直播內容保存時間等防范措施。二是注重事中警示,要求平臺建立風險識別模型,對風險較高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采取彈窗提示、顯著標識、功能和流量限制等調控措施。三是強調事后懲處,要求平臺對違法違規(guī)行為采取阻斷直播、關閉賬號、列入黑名單、聯合懲戒等處置措施。
《辦法》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直播營銷行為劃出8條紅線。直播間運營者、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,應當遵守法律法規(guī)和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遵循社會公序良俗,真實、準確、全面地發(fā)布商品或服務信息,不得有下列行為:違反《網絡信息內容生態(tài)治理規(guī)定》第六條、第七條規(guī)定的;發(fā)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,欺騙、誤導用戶;營銷假冒偽劣、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、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;虛構或者篡改交易、關注度、瀏覽量、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;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(guī)或高風險行為,仍為其推廣、引流;騷擾、詆毀、謾罵及恐嚇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權益;傳銷、詐騙、賭博、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;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和有關規(guī)定的行為。
《辦法》突出直播間5個重點環(huán)節(jié)管理,對直播營銷活動相關廣告合規(guī)、直播營銷場所、互動內容管理、商品服務供應商信息核驗、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、網絡虛擬形象使用提出明確要求。
《辦法》還要求,直播間運營者、直播營銷人員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開展商業(yè)合作的,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簽訂書面協議,明確信息安全管理、商品質量審核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義務并督促履行。(王軼辰)
責任編輯:李曉文